本帖最後由 johnny 於 2009-3-13 07:45 編輯
其實,目前許多保育的法例是有缺失的.... 野外採集一律違法的法例在我看來是政府偷懶而設的條例.
一些小量的採集是無傷大雅的,甚至有利於某物種的保護. 有許多的物種都是因為私人的採集,栽培才保存下來的.
因為政府和一些有權勢的人為了民生,經濟上的利益....有許多的山林,池,溪,一夜之間便被移平. 對於特定棲地狹窄的物種來說,根本就是一夜滅絕. 政府也不會為了保育而停止發展. 台灣的烏來杜鵑當初如果不是一些人見到其花朵美麗,在自己家中,校園中栽培.當水庫建好淹沒其生肓地時,早就完全消失於地球上了.
政府要禁止的應該是如樓主所貼的,"滅絕式"的商業性採集. 最有效的方式是,派員在店家,網上搜查是否有人販賣野採的物種(人工繁殖不在此列). 可是我們的政府是不會去花錢訓練,成立一個這樣的保育部門的,因為沒有立即式的經濟效益. 所以只是象徵性的立法保護野生動,植物.
事實上,一旦有地區要發展,政府是第一個毀壞一座山林的真正推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