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嚴重向貴 論壇板主作出鄭重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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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odus 發表于 2008-6-26 0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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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貴 壇食蟲植物板板主sundewrex於2008年6月24日,
http://www.hkplants.com/viewthread.php?tid=14198&extra=&page=1中大字標題說道在下言猶垃圾/在下是垃圾。
以下為網絡上的部分案例:


http://www28.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5060695&extra=page%3D1

網上留言受《誹謗條例》規管

轉自蘋果日報
http://www1.appledaily.atnext.co ... 867&art_id=10044329


討 論 區 留 言 涉 誹 謗
網 站 被 要 求 「 交 人 」

【本 報 訊 】 本 港 熱 門 聊 天 室 「 香 港 討 論 區 」 13 名 網 友 , 被 指 在 聊 天 室 發 佈 言 論 , 涉嫌 誹 謗 本 地 一 間 物 流 公 司 及 四 名 相 關 人 士 , 物 流 公 司 昨 入 稟 高 等 法 院 , 要 求 法 庭 頒令 香 港 討 論 區 披 露 網 友 身 份 、 涉 嫌 誹 謗 留 言 的 發 送 資 料 及 瀏 覽 紀 錄 。

原 告 包 括 優  X 埃 國 際 物 流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董 事 鄭  X 覺 、 鄭  X 倫 ( 譯 音 ) 、 鄧  X 怡 及 蕭  X 杰 ( 譯 音 ) , 被 告 為 香 港 討 論 區 。

原告 在 入 稟 狀 指 出 , 香 港 討 論 區 13 名 網 友 包 括 「 我 係 X 哥 」 、 「 阿 X 」 及 「 細  X 個」 等 , 於 今 年 6 月 26 日 至 7 月 1 日 期 間 , 在 香 港 討 論 區 的 聊 天 室 張 貼 共 18 則 涉 嫌誹 謗 的 留 言 , 有 關 留 言 有 損 原 告 之 聲 譽 。
                                                                                                                                
                                                                                                                        
要 求 披 露 身 份

原告 現 要 求 法 庭 頒 令 香 港 討 論 區 披 露 13 名 網 友 的 身 份 , 包 括 電 郵 地 址 、 傳 訊 途 徑 及個 人 資 料 等 , 以 及 18 則 誹 謗 留 言 的 連 線 紀 錄 和 瀏 覽 人 次 紀 錄 , 如 果 香 港 討 論 區 沒有 擁 有 該 等 資 料 , 則 必 須 以 誓 章 形 式 交 代 理 由 。

案 件 編 號 : HCMP1563/07



~☆毛毛大師☆~,若缺齋老人,mogulhongkong,colourwolf1,深紫色.天堂鳥提供文章及法律資料

香港被譽為世界最自由的地方之一。但即使再放任的法制,總不會有「絕對的自由」存在(有關哲學層面請見下文附錄)。當超級一定界線,自由再不是行為過份者開脫責任的理由。

在香港界定誹謗的法律條文為《香港法例》第二十一章《誹謗條例》,有興趣的朋友可參考:

http://www.legislation.gov.hk/eng/home.htm

要令誹謗指控成立,一般要滿足三個條件:

1) 帶有誹謗性言論 (must be a defamatory statement);
2) 該言論須針對原告 (must have reference to the plaintiff);
3) 該言論須已被公開 (must be published to third party)。


1) 帶有誹謗性言論 (must be a defamatory statement)

何謂誹謗性言論?根據Youssoupoff v Metro-Goldwyn-Mayer Pictures Ltd. (1934)一案中Scrutton LJ所言「誹謗性言論者,為所言之不實有損其名聲於大眾眼中之謂也!」(a false statement about a man to his discredit - the gist of this tort is that the statement of the defendant must lower or tend to lower the reputation of the plaintiff in the eyes of right-thinking people in the community or society.)。因為若言論若能令「社會上一般人」(right-thinking people in the community or society)對被告名譽觀感有損已能作出指控,故範圍之大往往令人眼界大開,例如號稱港大百年史上最英俊的教授張五常在Cheung Ng Sheong Steven v Eastweek Publisher Ltd & Anor (1995)中,控告對方報導老張因婚姻問題而走堂避見學生。老張所告不是有關婚姻問題,而是無中生有的「走堂」有損他作為教授的專業名譽,結果一言令被告出血二百四十萬。

別以為「輕描淡寫說兩句」便能置身事外,在Eastern Express Publisher Limited and another v MO Man-chung and another (1999)中毛孟靜在節目中說:

「Uh法律吓,你傳媒梗係要守法嘅啦,咁但係吓吓人地即嘅係咁倚提到吓你,你都話好唔滿意,話要告你,咁即係好似想嚇人叫人收聲咁喎。」

("Uh, the law, you media must abide by the law, but if every time other people mention about you only incidentally you then say you are not satisfied and want to sue, this is akin to frightening people into keeping their mouths shut".)

結果因這句似是批評的說話毛孟靜被高等法院判負有責任。雖然在終審庭以Fair Comment(見下文)為由打甩,但已是險死還生:終審庭的法律開支非同小可,而且不是人人都會如此幸運。


2) 該言論須針對原告 (must have reference to the plaintiff)

若是有言論說:「若缺齋老人點點點點點...」當然非常易明那是針對本豬而來,但網上見最多的會變成「若XXXX」又或「那又肥又醜又笨的豬」算不算針對本豬?

當滿足一個條件:答案是「有可能」:關鍵是從言論中能否令普通大眾(Reasonable People)知你所指是誰,例如在Oriental Press Group Ltd v Hong Kong Daily News Ltd. & Anor (1997),被告人雖並非以原告全名"The Sun Newspaper Group"而只用"The Sun Group",亦被判足以令人明白內容所指為原告而須負上責任,在Morgan v Odhams Press Ltd. (1971)中甚至認為只要內文能令人想到所指何人,即使完全沒有原告人名字的一點痕跡亦可成立...簡單而言,當閣下言論能令人聯想到目標人物時,可不要以為一句「我都冇提佢個名」、「我都唔係講佢」便能脫身。

不過有一點非常有趣:若目標人物是一「類」人時誹謗未必成立,例如在Eastwood v Holmes (1858)的原則下,本豬說「中大女生全都醜得嚇人」,單一中大女生可不能以此找本豬晦氣(「醜得嚇人」能否算是defamatory statement是另一問題,但即使假設成立,以這一句而言可用Justification輕易脫身,見下文);但須注意的是,當將範圍收窄如「中大崇基學院小橋流水隔離那座宿的宿生今屆宿生會...」情況便完全不同,在Bjelke-Petersen v Warburton & Burns (1987)中,當提到"this government corruption...ministers have their hands in the till"令對象收窄至一班閣員,令"must have reference to the plaintiff"這一條件得以成立。


3) 該言論須已被公開 (must be published to third party)

關於網上言論這一點最易搞:從Investasia Ltd. & Anor v Kodansha Co Ltd. & Anor (1999)中已定在網上發表已完全符合需求。




根據以上discuss.com.hk案例及誹謗之定義:

1. 「誹謗性言論者,為所言之不實有損其名聲於大眾眼中之謂也!」
所以吾乃垃圾乎? 帖中眾人皆誤矣! 莫非令人聯想吾言垃圾也或吾垃圾乎?
2. 即使完全沒有原告人名字的一點痕跡亦可成立...簡單而言,當閣下言論能令人聯想到目標人物時,可不要以為一句「我都冇提佢個名」、「我都唔係講佢」便能脫身
貴壇之尊貴板主多次引用的帖並說是垃圾, 令人容易聯想我是垃圾
3. 該言論須已被公開
顯然易見


所以,
我應該可以對此人作出任何可行的法律行動?
或者基於論壇板主有代表該論壇形象下,
多次如此不公手法及有私誹謗謾罵而解除此人職務。
若繼續發生任何不公平事件或直接被刪帖,
我將於各大論壇公開諮詢事件如何處理

所有證據皆已存案以防被刪。
sammy 發表於 2008-6-26 01:48:26 |顯示全部樓層
口出不遜,  我所不取. 但細想其影響, 程度及範圍, 訴諸法律能有多少賠償? 根本不能和以上案例相提並論. 所以從沒有人會為這種小事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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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mmanfung 發表於 2008-6-26 01:55:10 |顯示全部樓層
但這也是法治社會的重要地方,只要可行的就可以付諸法律行動,不像內地那種人治社會,貪官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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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odus 發表於 2008-6-26 03:23:42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sammy 於 2008-6-26 01:48 發表
口出不遜,  我所不取. 但細想其影響, 程度及範圍, 訴諸法律能有多少賠償? 根本不能和以上案例相提並論. 所以從沒有人會為這種小事告上法庭.

好明顯唔係為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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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得大帝 發表於 2008-6-26 09:41:01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sundewrex 於 2008-6-24 23:07 發表
稍後會設一個垃圾區,専收垃圾,以上兩件垃圾必定有份!

sundewrex


這個 post說 "以上兩件垃圾", 而不是說 "以上的垃圾", 或  "以上的所有垃圾"
而在該主題下, 被指為 "垃圾" 的 posts 不是兩件, 而這些 posts卻剛好是由兩人發出
好明顯 這個 "兩件", 是指 "這兩個人", 而不是指 "這兩個 posts"
因此以上的 post 是說了 這兩人是  "垃圾",  而不是說其發的 posts 是  "垃圾"

如果佢話 "稍後會設一個垃圾區,専收垃圾,以上兩件必定有份!"
都可以嗌, 這個區專收垃圾, 以上兩位仁兄的 posts 必定有份,
但係佢用到 "以上兩件垃圾", 就很難甩身.

Exodus這句: "貴壇之尊貴板主多次引用我的帖並說是垃圾, 令人容易聯想我是垃圾"
- 這是不用聯想的

指別人的文章是 垃圾, 一般不算 誹謗,  spam mail, 我們也叫作 垃圾郵件, 版主有權設定其版對垃圾文章的標準
指個人為垃圾, 則可以作為誹謗, 因為一個人是不是"垃圾"是由社會設定, 並不是由個人決定的, 除非他能指出被指為"垃圾" 的人達到社會公認"垃圾人"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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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王爺 發表於 2008-6-26 09:58:39 |顯示全部樓層
垃圾的定義

家中剛清理了一堆垃圾,包括 舊CD 50隻, 舊鞋 2 雙 (仍可穿但本人不再穿了。), 舊雜誌100本 (國家地理,家居生活...之類), 衣服兩大個黑色垃圾袋 .....等等。
然而,當晚已被路過的街坊,隣居,乞兒仔,收買佬,收紙婆收回家中當珍寶。
何謂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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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得大帝 發表於 2008-6-26 10:33:06 |顯示全部樓層
一家之主可以決定家中那些東西是垃圾 (當然其他成員有爭辯權, 而一家之主有決定權)

一版之主可以決定版中那些文章是垃圾 (同樣其他成員有爭辯權, 而一版之主有決定權)

所以會有第三者問: 點解咁好啲嘢都被丟落街? 點解咁好的文章都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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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質醇偏高 發表於 2008-6-26 11:31:27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Exodus 於 2008-6-26 00:10 發表
根據貴 壇食蟲植物板板主sundewrex於2008年6月24日,
http://www.hkplants.com/viewthre ... p;extra=&page=1中大字標題說道在下言猶垃圾/在下是垃圾。
以下為網絡上的部分案例:





根據以上discuss.com. ...

你覺得唔公平既話,咪搵律師傾傾告佢囉
剩係齋講唔做唔會有結果架。
你覺得無俾人尊重,咪做D野要人尊重你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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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得大帝 發表於 2008-6-26 11:52:25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皮質醇偏高 於 2008-6-26 11:31 發表

你覺得唔公平既話,咪搵律師傾傾告佢囉
剩係齋講唔做唔會有結果架。
你覺得無俾人尊重,咪做D野要人尊重你囉

1. 唔係乜嘢唔公平都要上法庭嘅, 內部解決到就最好啦
2. 佢冇話 "覺得無俾人尊重", 唔好拉埋其他人落水, 佢係話有個人行為令別人聯想佢係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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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odus 發表於 2008-6-26 19:04:28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eter 於 2008-6-26 09:41 發表


這個 post說 "以上兩件垃圾", 而不是說 "以上的垃圾", 或  "以上的所有垃圾"
而在該主題下, 被指為 "垃圾" 的 posts 不是兩件, 而這些 posts卻剛好是由兩人發出
好明顯 這個 "兩件", 是指 "這兩個人", 而不是指 " ...

請看第二頁頂那一post,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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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得大帝 發表於 2008-6-27 08:57:15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Exodus 於 2008-6-26 19:04 發表

請看第二頁頂那一post, 謝謝


不明是指那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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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王爺 發表於 2008-6-27 09:12:05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eter 於 2008-6-27 01:57 發表


不明是指那一個


http://www.hkplants.com/viewthre ... p;extra=&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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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得大帝 發表於 2008-6-27 09:21:00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八王爺 於 2008-6-27 09:12 發表


http://www.hkplants.com/viewthre ... p;extra=&page=2

我也按提示去看了這個post
原帖由 donaldleung 於 2008-6-24 23:32 發表
撥開雲霧見青天!
陽光好猛呀,要戴太陽眼鏡先!!


呢個 post 好似係講緊天氣, 同垃唔垃圾好似唔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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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王爺 發表於 2008-6-27 10:52:05 |顯示全部樓層
落咁大雨,梗係沖出好多垃圾。
空氣都清新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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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得大帝 發表於 2008-6-27 11:37:04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八王爺 於 2008-6-27 10:52 發表
落咁大雨,梗係沖出好多垃圾。
空氣都清新咗。

  
唔係呱   

我依稀記得早前 第二頁第一個 POST 唔係 呢個天氣報告, 可能係第一頁的 POSTS 被動過 因而產生板轉移, 景點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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