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是人們對於同樣的「物件」溝通的基礎,例如本文編者是nirwa,在現實生活中,當然我還有其他的綽號或稱謂等多個名字或代稱,但我的法定名字卻只有一個,如果我去銀行堅持用nirwa 這個名字開戶,大概會被警察杯杯請去泡茶聊天…所以除了網路上的朋友才知道這個nirwa的代表意義外,其他人是完全不了解nirwa的代表意義的。
植物也是一樣,因為各個民族的文化不一,所以對同一種植物的稱呼也不盡然相同。像這樣只能在某些區域內流通的植物名字,我們稱為「俗名」(common name 或 vernacular name),因此同一種植物在不同的地區常常有不同的名字,以麥為例,英美等國稱為「wheat」,德文則稱為「der weizn」。那該怎麼辦呢?所以就有大家公認且都能辨識的名字,也就是所謂的學名(scientific name)的產生,以下是它大概的誕生過程:
早在十六世紀,法國的植物學家包興(C. Bauhin,1560~1624年)已發現這個問題,他便提出使用屬名加種名的二名制命名法來為植物取個學界都能了解或認同的名字,這就是目前使用的學名系統的濫觴。可惜這在當時並未被受到重視,直到瑞典植物界泰斗林奈(C. A. Linne,1707~1778年)在1753年將此二名制命名法重新提出而發揚光大,隨時間的演進才廣為絕大部份的植物學家所認同與接受。而林奈不僅在命名法上有貢獻他更有「分類學之父」的尊稱,他共整理出999屬、5,846種及1,041種變種的生物種類並將之命名而分門別類。
但在19世紀以前植物學界的使用命名原則,則是「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各不相讓,直到在1864年巴黎舉行的第一屆國際植物學會,鑑於植物命名的混亂,會中委請Alphonse De Candolle 提出命名規則,建議以林奈的命名法為骨幹而修訂命名規則。在1867年第二屆國際植物學會中才通過Laws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界定了當今使用的命名法。另外,針對成千上萬種的植物,在研究時分門別類是很重要的工作,分類做的好研究起來就能事半功倍。分類的方法從古到今也在不斷的變化,其間有不少人對林奈的方法抱持不同的觀點而提出不同的意見。歷史記載最早是由希臘的Teophrastus (372 ~ 287 BC)所描述的500種植物,他將這些植物分為樹木、灌木與草本三類,以及一年生、二年生、多年生三類。再來則是羅馬人Dioscorides(64 AD),他描寫了650種植物,他以芳香植物、藥用植物、食用植物來區分植物。當然後來陸續有學者來將植物分類,只是在此就不加詳述。
而我國文字記載最早的分類則是宋仁宗(1057 A.D)下令所編寫的藥書,共編入分類植物約1000種左右。最有系統的分類則是明代李時珍所著的本草綱目,他將植物分為草穀菜果木等五大類,算是我國在植物分類學上的宗師。林奈則利用雄蕊與雌蕊的數目替植物分類,因為非常方便所以在某些地區或植物學會流行使用了有百餘年至今。
但這些早期的分法大致只是依植物的外型或用途來分類,無法提供物種與物種之間的關係,所以近代的植物學家以演化的觀點來做分類,希望分類能反映出物種親緣與演化的過程。
目前植物物種的分類基本上是以「種」為最小單位,一些相近的種合成一「屬」,一些相近的屬又歸納成一「科」,依此類推共分成六大階段,由大而細分別為:門(division)、綱(class)、目(order)、科(family)、屬(genus)、種(species)。比較細緻嚴謹的分類方式又可分為門(division)、亞門(subdivision)、綱(class)、亞綱(subclass)、目(order)、亞目(suborder)、科(family)、亞科(subfamily)、族(tribe)、亞族(subtribe)、屬(genus)、亞屬(subgenus)、組(section)、種(species)、亞種(subspecies)、變種(variety)、亞變種(subvariety)、型(form)、以及種分類群(infraspecific taxa)等。在園藝品種的分類上還有「群(grex)」、以及「園藝種(cultivar)」的註明。在一般情況下並不會用到如此細的分類,在仙人掌與多肉植物的分類上,通常都是以用「科」、「屬」、「種」以及「種」以下的那些分類單位來討論。有些書、文獻或一些文章會應需要而再加上一層,把「族」也加入使用來討論。在不同的分類階段有不同的字尾以供辨識, 例如:
門 ( Division ) 通常以 phyta 為字尾, 如 木蘭門 ( Magnoliophyta )
綱 ( Class )通常以 ae 為字尾, 如 木蘭綱 ( Magnoliopsida )
目 ( Order )通常以 ales 為字尾, 如 石竹目 ( Caryophyllales )
科 ( Family ) 通常以 aceae 為字尾, 如 仙人掌科 ( Cactaceae )
亞科 ( Subfamily ) 通常以 oideae 為字尾, 如 類仙人掌亞科 ( Cactoideae )
族 ( Tribe ) 通常以 eae 為字尾, 如 Cacteae等
屬 ( Genus ) 通常以 us, a ,um 等為字尾, 如 Turbinicarpus等
植物學家一方面對未知的植物做正確的歸類,同時還必須嚴格遵守「國際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的規定為植物命名,根據命名法規條文命名的植物名才能成為植物學界認可的學名(scientific name)。
根據植物命名法規,二名法(binomial nomenclature)的學名必為一拉丁化的植物名(因為林奈當初命名所使用的是拉丁文,所以後人皆沿用拉丁文,國際植物學會也就沿襲這個傳統),一個學名至少應該包括屬名(generic name)、種名(specific epithet)及命名者(author)三個部分。
「種」以下分類級常由三個字或四個字之拉丁文組成,前者稱為三名法(trinomial nomenclature),後者稱為多名法(polynomial nomencl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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