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比得大帝 於 2011-11-30 09:49 編輯
新界原居民獲丁屋權
丁屋政策存在是反映了香港政府的無能, 一個完全不合理, 不公平, 不合時而的政策, 竟對被一班既得利益者弄得朿手無策, 亦反映了唔駛講理, 夠惡就大哂
所謂的新界原居民, 唔理你是否居住香港, 或三代移咗民, 唔駛做都有間三層樓, 住唔哂又可以賣咗去搵一筆, 而香港人做餐死都冇個殼.
最諷刺香港土生土長的, 做到死都搵唔到個殼, 有個原居民移咗民外國, 生咗個半唐蕃, 個半唐蕃都唔知香港响邊度, 佢又可以分塊地, 如果哩個半唐蕃娶個蕃妹, 生個四份一唐四份三蕃, 金頭綠眼又好, 黑炭頭又好, 中文都唔識, 佢又叫做新界原居民, 又有地分.
當我地買唔起樓, 而人地又生出嚟就有塊地, 嘆一句, 對住啲無能嘅政府, 夠惡就得咖嘞
參看丁屋-歷史:
1967年六七暴動後,及1970年代政府計畫發展新界,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當時的香港政府於1972年12月實施的“小型屋宇政策”,規定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香港原居民,每人一生可申請一次於認可範圍內建造一座共3層高(上限27呎/8.23米高),每層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呎的丁屋,無需向政府繳付地價。
政府同時定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作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才可進行。興建丁屋的土地,通常是位於新界或離島的村落或農地。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俗稱“丁權”)的原居民(只限男性)有24萬。
1973年制訂的《差餉條例》則規定在鄉村範圍內的屋宇,包括丁屋,可獲豁免繳交差餉。1987年,政府把條例作出修訂,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處發出的豁免紙後,才可興建。
丁屋-改革及爭議
1995年8月,香港政府曾經檢討新界小型屋宇政策。雖然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傳統權益,在香港主權移交後仍然受到保護,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總署提出興建丁屋申請,令丁屋申請一直積壓。地政總署擬於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式”,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暫時擱置。
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質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曾表示只有男性可享有丁權的丁屋政策,對女性造成歧視。
合和實業主席胡應湘曾建議政府實施“丁權證券化”,讓擁有興建丁屋權的原居民,可以將發展權在市場上自由買賣,以增加新界土地供應。
由於香港可供發展的土地越來越少,為了善用土地資源,政府在2006年2月建議放寬地積比率,嘗試准許原居民興建超過3層的丁屋。政府計畫先在沙田排頭村、上禾輋村,及元朗蝦尾新村進行試驗,興建高達20層的多層丁屋,預料可提供2000個丁屋單位,希望可解決積壓的申請個案。長遠而言,政府亦正研究“一次性”解決新界男丁興建丁屋的安排。
唔好中佢計呀, 哩d又係幫緊地產商諗埋買咗丁地點樣發展
政府唔係要討論將來點安排佢地, 而係要盡快取消咗丁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