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orik 於 2013-5-23 02:21 編輯
金剛 發表於 2013-5-21 19:40
這個說法很勉強~~無論是任何途徑得來,綬草依舊是被公約所保護,即使台灣有出售,知道的人是會拒買的
綬草 ...
本來唔想講咁深入嘅野,想簡單一句俾人明白就得。但有人對此感到困惑,為左釋疑,我引用華盛頓公約原文:
CITES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i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between governments. Its aim is to ensure that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pecimens of wild animals and plants does not threaten their survival.
來源:http://www.cites.org/eng/disc/what.php
首段已清楚標明受保護對象係野生動植物,但所有動植物原本都係野生嘅,咁何來有非野生呢?
答案在於:
華盛頓公約的主張並非完全禁止野生動物的國際貿易,而是以分級管制、依需要核發許可的理念來處理相關的事務。目前被收錄在公約中的物種包含了大約5,000種的動物與28,000種的植物,並且被分列入三個不同的附錄:
附錄一(Appendix I)囊括了受到滅絕威脅的物種,這些物種通常是禁止在國際間交易,除非有特別的必要性。
附錄二(Appendix II)囊括了沒有立即的滅絕危機,但需要管制交易情況以避免影響到其存續的物種。如果這類物種的族群數量降低到一定程度,則會被改置入附錄一進行全面的貿易限制保護。
附錄三(Appendix III)包含了所有至少在某個國家或地區被列為保育生物的物種,換言之就是區域性貿易管制的物種。將這些物種列入華盛頓公約中,才能有效要求其他會員團體進行協助管制其貿易。
由於瀕臨絕種的生物是被列在一本紅色書皮的名單中,因此往往也被稱為「紅皮書動物」或「紅皮書植物」(Red Data Animals / Plants)。
來源:http://zh.wikipedia.org/wiki/%E7 ... 3%E5%85%AC%E7%B4%84
附錄1的意思是如非必要,禁止出口
附錄2是限制進出口(例如:每年進出口限量)
附錄3是會員制,只要是會員就可以進行買賣。
香港會否有更嚴厲的執行方法?看來是嚴守遊戲規則而已:
附 錄 I 包 括 超 過 800 個 瀕 臨 絕 種 的 高 度 瀕 危 物 種 。 這 些 野 生 品 種 的 商 業 性 貿 易 已 被 禁 止 。 為 商 業 目 的 而 圈 養 繁 殖 的 動 物 ( 而 該 圈 養 繁 殖 作 業 已 在 《 公 約 》 註 冊 ) , 以 及 為 商 業 目 的 而 人 工 培 植 的 植 物 , 一 概 被 視 為 附 錄 II 物 種 。
附 錄 II 列 出 超 過 32 000 種 物 種 , 牠 們 目 前 雖 未 瀕 危 絕 種 , 但 如 對 其 貿 易 不 嚴 加 管 理 , 便 可 能 變 成 有 絕 種 危 險 。 這 些 物 種 可 以 貿 易 , 但 受 到 許 可 證 制 度 管 制 。
附 錄 III 的 物 種 為 個 別 締 約 國 認 為 要 求 國 際 合 作 管 制 其 貿 易 的 物 種 。 這 些 物 種 的 貿 易 必 須 附 有 准 許 證 或 來 源 地 證 明 書 。
來源:http://www.afcd.gov.hk/tc_chi/co ... /con_end_cites.html
以上清楚列明「物種可以貿易,但受許可證制度管制」(指進出口的情況,除非再進/出口,或者有必要採摘/捕獵野生動植物,否則不用申請許可證)
而金剛網友提及「即使台灣有出售,知道的人是會拒買的」,我不知道你認識誰會不購買,但有報導台灣是有人專門種植攀龍草(綬草),更曾被偷採: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pr/12/today-so13.htm
政府方面,可以參看台灣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頁:
http://www.trade.gov.tw/Pages/De ... D=241&pid=76962
希望以上資料不至令人覺得眼皮太沉重。
不過最後都不厭其煩再補充一兩句:香港禁採野生綬草,而綬草亦已列入"CITES"的附錄二內。
但請分清楚,野生品種受保護,不等同該物種完全不能進行買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