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島區物業不用交地租(至20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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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neonewe 發表于 2009-4-3 22: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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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oneonewe 於 2009-4-3 22:59 編輯

在 1985年 5月 27日 (即 聯 合 聲 明 的 生 效 日 期 )後 批 出 的 土 地 契 約 , 不 論 位 於 港 島 、 九 龍 還 是 新 界 , 均 須 由 1997年 7月 1日 起 繳 交 新 地 租 。
FT 26C a.jpg
oneonewe 發表於 2009-4-3 23:09:05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oneonewe 於 2009-4-3 23:10 編輯

另外
除o左差餉物業估價署會出地租單外
地政總署(land department)都會出Government Rent (地稅) 單的
CS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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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 發表於 2009-4-3 23:38:53 |顯示全部樓層
係咪唔同地段的地契條文唔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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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onewe 發表於 2009-4-3 23:59:18 |顯示全部樓層
繳納地稅的責任
   
根據政府的土地租契(下稱「地契」),所有物業業權人均有責任繳納地稅。下列為規管地稅的有關條例:


  * 《地稅及地價(分攤)條例》[第 125 章]

  -  此條例訂定同一地段的個別權益業權人分攤地稅的條款。

  * 《政府租契條例》[第 40 章]

  -  此條例訂明如何就有權再續一個年期的地契釐定續期後所須繳納的地稅。

  * 《新界(可續期政府租契)條例》[第 152 章]

  -  此條例訂明如何就某些於一九七三年六月三十日屆滿的新界土地地契釐定續期後所須繳納的地稅。

  * 《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第 150 章]

  -  此條例訂明如何就某些獲續期至二O四七年六月三十日的新界土地地契釐定續期後所須繳納的地稅。

  * 《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 515 章]

  -  此條例訂明如何就某些年期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的地契評估和徵收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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